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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与翁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翁梅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代表人胡新虎,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新锋(特别代理),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员工,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翁梅春,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与被告翁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文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詹云卿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