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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冯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49号申请人谭某某,男,1981年6月7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冯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谭某某与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申请人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