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冯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49号申请人谭某某,男,1981年6月7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冯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谭某某与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申请人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