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38369.5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