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27号原告周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周某某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