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江录田、张兴明与刘学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录田,张兴明,刘学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43号原告江录田,农民。原告张兴明,农民。被告刘学军,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录田、张兴明与被告刘学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录田、张兴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录田、张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录田、张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录田、张兴明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