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章国梅与季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国梅,季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569号申请执行人章国梅。被执行人季昌平。关于章国梅申请执行季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通中民终字第0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元及利息5000元,执行费36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昌平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覃 杰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