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36号原告袁某,女,山西省天镇县人。被告赵某,男,山西省天镇县人。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2004年农历四月十九日举行结婚典礼,2010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八月二十四日生下长女,2008年农历八月初三生下二女儿。从2006年开始,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喝酒赌博,打骂老婆孩子。原告于2014年6月4日起诉离婚,被天镇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的父亲给过2000元,被告给过孩子3500元学费和生活费,原告以为被告回心转意,但是被告回家后放下钱就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农历四月十九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居生活在一起,2010年5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农历八月二十四日生下长女赵甲,2008年农历八月初三生下二女儿赵乙。2014年6月4日,天镇县人民法院曾以(2014)天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女儿,婚姻感情基础十分牢固,夫妻之间互相了解也比较充分,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然有家庭矛盾和争吵,但双方应当增进理解和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完整。原告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阿春代理审判员  孟连喜人民陪审员  顾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