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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宁范翠与张芝山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凡翠,张芝山,张芝水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宁凡翠,女,生于1953年5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宁家埠镇支宋村。被告:张芝山,男,生于1971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宁家埠镇支宋村文化路。被告:张芝水,男,生于1974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宁凡翠与被告张芝山、张芝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明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凡翠、被告张芝山、张芝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凡翠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为母子关系,原告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且无法自理,两被告在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多次调解无效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一,依法责令两被告自2015年1月份开始每人支付赡养费100元;责令两被告轮流为原告提供住房2间(每年轮流一次);每年提供煤炭1000斤;医疗费由两被告平均承担。第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同意两被告关于如何提供煤炭的答辩意见。原告收入情况为:种地收入2000元(2亩地,每亩收入1000元)外加200斤麦子(承包八分地收入);每月国家给我养老补助75元;打工大约收入一年3000元。2亩地为我和我去世的老伴的地。原告有哮喘病、心脏病,现在经常吃药,医药费每月开支大约150元。一瓶子20元,100粒,能吃半月;一种成板子的药,一板子12元,一板子12粒,一次吃两粒;一种成瓶子的,13元一瓶,能吃半月,这三种药按说一天应该吃两次,但是我不舍得吃,一天吃一次。也经常感冒买药。被告张芝山辩称:同意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同意为原告提供适应居住的住房2间(每年轮流一次)并每年提供煤炭1000斤;医疗费也同意平均承担。为原告供应煤炭同第二被告意见。原告种地收入认可,打工最多一年2000元。原告有哮喘病,经常吃药,医药费开支每月300元。被告张芝水辩称:赡养费原告同意拿50元;同意为原告提供适宜居住的住房2间(每年轮流一次);轮到被告家里住,被告供着原告烧炭。医疗费同意平均承担。原告所述下列物品:“六床被子(有一床没做)、两床褥子、种地的工具(两尼龙袋送水袋、一个穿种器、一个耙子)、一张床、两口电锅、两口蒸干粮的锅(一大、一小)、碗(数量不清)、一个舀子、三只水桶、面条(头八月十五买的十斤)、还有一点面(数量已经不多了)、干粉(大概七、八斤,当时买了15块钱的,两块钱一斤)、豆油(六斤)、醋或者是酱油,记不清了(一小桶)、香椿芽(四罐子,腌制的)、葡萄酒(自制一酒桶)、棉裤、棉袄(几件子记不清了,在墙上挂着)、一个白色的和面的盆、三个塑料盆”,都在我处,同意还给原告。一亩地顶多收入1000元,但原告实际有四亩地。原告自己承包了八分地。奉外还有七、八分边边角角的地,合起来总共四亩地。原告农闲的时候给人打工,收入多少不知道。原告有哮喘病,经常吃药,医药费开支每月200元左右。经审理查明:原告宁凡翠与被告张芝山、张芝水系母子关系。原告育有两子,即张芝山、张芝水。原告现居住于被告张芝山家中,原告主张轮流居住,一年一轮,两被告均同意且会为原告提供适宜居住的住房两间。原告现耕种其与已死亡的老伴的地,每年每亩地收入约为1000元,并有部分承包地。原告患有哮喘病,经常吃药治疗。原告与两被告均同意,在被告为原告提供住处时同时供原告日常用煤。原告现居住于被告张芝山家中,但原告下列物品:六床被子(有一床没做)、两床褥子、种地的工具(两尼龙袋送水袋、一个穿种器、一个耙子)、一张床、两口电锅、两口蒸干粮的锅(一大、一小)、碗(数量不清)、一个舀子、三只水桶、面条(头八月十五买的十斤)、还有一点面(数量已经不多了)、干粉(大概七、八斤,当时买了15块钱的,两块钱一斤)、豆油(六斤)、醋或者是酱油,记不清了(一小桶)、香椿芽(四罐子,腌制的)、葡萄酒(自制一酒桶)、棉裤、棉袄(几件子记不清了,在墙上挂着)、一个白色的和面的盆、三个塑料盆,均在被告张芝水处,被告张芝水同意让原告取走。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轮流为其提供住房2间,一年一轮,两被告均同意为原告提供适宜居住的住房两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酌定每两年为一轮回,每一轮回的第一年由被告张芝山为原告提供居所,每一轮回的第二年由被告张芝水为两原告提供居所。同时,在为原告提供住所期间,两被告应给予原告必要的生活上的照料。原告要求两被告每年提供煤炭1000斤,在庭审中,两被告表示在为原告提供住处时可同时供原告日常用煤,原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由两被告平均分担医疗费,两被告均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被告张芝山同意履行,被告张芝水同意支付50元,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的情况,本院酌定为两被告自2015年4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芝山、张芝水自2014年4月份起于每月15日前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5元。二、被告张芝山、张芝水自2015年4月份起每人承担原告医疗费的二分之一。三、被告张芝山、张芝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下一月一日起为原告提供适宜居住的住房2间,两被告在为原告提供住处时同时供应原告生活用煤。每二年为一轮回,每一轮回的第一年由被告张芝山为原告提供居所,每一轮回的第二年由被告张芝水为原告提供居所。每一年记十二个月,从开始月份的第一日至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一日为一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芝山、张芝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