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粉珍与张爱羊、孙小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粉珍,张爱羊,孙小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孙粉珍。委托代理人:赵善民、徐鸿,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羊。被告:孙小娟。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济川西路376号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孙粉珍与被告张爱羊、孙小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