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开志、黄道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杨开志,黄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开志,农民。被执行人黄道群,(杨开志之妻),农民。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开志、黄道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鄂南漳非审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