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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98号原告:丁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某,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丁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