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新与被执行人党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骆新,又名骆霞,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被执行人党华,又名党三平,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南庄村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骆新与被执行人党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西执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党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骆新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党华承担保证责任,向骆新归还尉文池借款100000元(已付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党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党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党华承认错误,向本院提交书面检查。同时,委托其亲属代其将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标的款963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党华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并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骆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345元已由被执行人党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