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盛跃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跃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3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跃东,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2015年1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跃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跃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发案前,被告人盛跃东就职于重庆琦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送货,后离职。离职时,盛跃东未将该公司位于南岸区南坪“浪高大厦”车库内的仓库钥匙交还公司。2015年1月3日9时许,盛跃东来到该仓库,趁无人看守之机,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并雇佣货车和搬运工,盗走仓库内存放的“王老吉”红罐凉茶(310ml×24)197件、“王老吉”红罐凉茶(310ml×12)1606件。后盛跃东将盗得的“王老吉”红罐凉茶销赃获款15000元,并将部分赃款用于吸毒、赌博等挥霍。2015年1月9日,民警抓获盛跃东,从其身上查获剩余赃款5004.5元,已发还被害单位。归案后,盛跃东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经鉴定,“王老吉”红罐凉茶(310ml×24)单价70元/件,“王老吉”红罐凉茶(310ml×12)单价35元/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盛跃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肖某某、唐某某、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盛跃东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盛跃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价值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盛跃东有吸毒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盛跃东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跃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盛跃东退赔重庆琦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49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人民陪审员 高道云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