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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兀某某申请执行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兀某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80号申请人兀某某,男。被执行人耿某,女。兀某某申请执行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做出(2012)湖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耿某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审理终结。现(2012)三民三终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兀某某提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耿某位于三门峡市河堤北路二街坊景通丽景湾13号楼3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565**号)过户到到兀某某。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