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兀某某申请执行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兀某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80号申请人兀某某,男。被执行人耿某,女。兀某某申请执行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做出(2012)湖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耿某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审理终结。现(2012)三民三终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兀某某提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耿某位于三门峡市河堤北路二街坊景通丽景湾13号楼3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565**号)过户到到兀某某。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