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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09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1栋2单元21层2103室。法定代表人易军,执行董事。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查,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4、00105、00109号执行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使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2、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8500元;3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被执行人提供收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的著作权纠纷即行处理终结。同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以已与被执行人案外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宏庭审判员  彭 东审判员  黄格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富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