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吉杰与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间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杰,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7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吉杰,女,汉族,现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聂重阳,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贵,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上诉人王吉杰因与上诉人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吉杰因与上诉人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王吉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上诉人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吉杰、上诉人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吉杰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王吉杰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王吉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王吉杰、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萍代理审判员 金大军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航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