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宋某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傅先进,重庆市南川区鸣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小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宋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宋某某仍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