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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行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赵美云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赵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行审字第00024号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干部。被执行人赵美云。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04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40529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04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执行费5979元,由被执行人赵美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