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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军,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伍某某。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艳和审判员邹高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炜玮担任记录。上诉人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上诉人许某某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许某某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刚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邹高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炜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