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林辉与被告永州市民月物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林辉,永州市民月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彭林辉,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永州市民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杨登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林辉诉被告永州市民月物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民月物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枫任审判长,审判员匡琼、人民陪审员冯海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彭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月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林辉诉称,被告公司以原告没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1月5日擅自割断原告的电路线,又于2015年1月7日再次割断原告的电线,导致原告家中无电,不能做饭,也无法取暖,无法洗澡,冰箱中的食物全部坏掉,手机也无法充电,无法正常通信等等,使原告的生活受到极大破坏。而原告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被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无效的。就算被告按合同有权利收取物业管理费,也不能擅自割断业主的电路线。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恢复原状,将割断的电线接好,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为此造成额外增加的生活开支费1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彭林辉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产权证,拟证实原告是西苑春天小区的业主;证据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拟证实西苑春天的小区物业系被告在管理;证据三、冷水滩区政府公文处理笺、永州市小区集中整治办公室文件处理笺、照片两张、录音光盘一张,拟证实被告违法剪断原告家的电线、堵水表,原告就此事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相关领导批示的事实。被告民月公司未予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民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一、二可以证实原告系西苑春天小区的业主,被告系西苑春天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实,对其此部分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三可证实被告擅自割断原告家的电线线路,为此原告多次向相关反映的事实,对此部分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作如下事实认定:原告系西苑春天小区业主。2014年6月28日,被告公司与西苑春天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年7月,被告公司作为西苑春天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西苑春天进行物业管理。此后,原、被告因物业管理费应如何缴纳发生矛盾,经协商未果,被告以原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1月5日、1月7日两次割断原告家的电线电路,致使原告家中停电。后原告自己请人将电路接通,但认为自己请人所接电路并不规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原告应如何缴纳物业管理费一事发生争执,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协商或采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解决,不能以割断业主电线电路的极端方式激化矛盾。被告擅自割断原告的电线电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被割断的电线电路恢复原状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在本案的起因方面,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导致严重后果,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其额外增加生活开支100元,故对原告就此提出的诉请,本院亦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州市民月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割断的西苑春天小区内的原告彭林辉的电线电路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彭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永州市民月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