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建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建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29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号蔚蓝时光2期1单元25-1。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荣伟,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红阳村2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03035815。被告杨建军,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四坪村4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07184518。本院在审理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建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乔兴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