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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佳与曾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曾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周佳,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城镇居民。被告曾进辉,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诉被告曾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周佳负担。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凡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