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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毛某,自由职业。被告刘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