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万华诉乔利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华,乔利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万华,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被告乔利军,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华诉被告乔利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万华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