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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XX与刘XX、李XX、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刘XX,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刘XX,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XX,男,1952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刘XX,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张XX,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调解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XX、李XX、刘XX、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XX偿还借款12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偿还2012年5月28日之前的贷款利息158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520元、执行费1607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XX私下给付80000元,被执行人张XX给付3000元,被执行人刘XX给付10万元,被执行人张XX用其所有的两台煤矿放炮打眼机以15万的价格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刘XX、刘XX、李XX、张XX共给付333000元,申请执行人高XX认可偿还的是借款本金。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刘XX、刘XX、李XX、张XX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高XX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XX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