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陈秀芬与丛建功、刘翠翠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芬,丛建功,刘翠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58-2号原告陈秀芬。委托代理人张雪梅,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建功。被告刘翠翠。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金生,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158-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丛建功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丛建功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王成志人民陪审员 解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