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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陈秀芬与丛建功、刘翠翠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芬,丛建功,刘翠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58-2号原告陈秀芬。委托代理人张雪梅,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建功。被告刘翠翠。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金生,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158-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丛建功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丛建功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王成志人民陪审员  解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