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唐桦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3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桦,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0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事先电话联系,2015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唐桦在南岸区“亚太商谷”小区6号楼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捉获唐桦、陈某某。民警从唐桦处查获毒资200元,从陈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55克)。经对唐桦尿液甲基苯丙胺定性检测,呈阳性。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唐桦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唐桦手机通话清单、唐桦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唐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唐桦有吸毒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唐桦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