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开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范东生与杨德元、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生,杨德元,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范东生。委托代理人唐友进,海安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元。被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泰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古贲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卢宏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生与被告杨德元、工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东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东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范东生负担。审 判 员 邢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燕 超见习书记员 景和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