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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树波、高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树波,高建国,李国妮,曹雪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赞皇县槐泉东路。法定代表人:黄振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系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头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陈树波,成年,住赞皇县。被告高建国,成年,住赞皇县。被告李国妮,成年,住赞皇县。被告曹雪巧,成年,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树波、高建国、李国妮、曹雪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