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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树瞰与乔宗峰其他债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树瞰,乔宗峰,卜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35-1号申请执行人任树瞰,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日报社职工,大专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乔宗峰,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卜方伟,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宗峰有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永昌商城一期4#楼43A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卜方伟有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4#商住楼304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宗峰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永昌商城一期4#楼43A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卜方伟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4#商住楼304室房屋一套,限你们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