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洲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92号原告刘红艳,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刘鹏,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艳诉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判员 杨润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相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