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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麦堆、李月芬诉岳爱茹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堆,李月芬,岳爱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张麦堆,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原告:李月芬,女,汉族,1955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爱茹,女,汉族,1957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宇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堆、李月芬诉被告岳爱茹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堆、李月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志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