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麦堆、李月芬诉岳爱茹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堆,李月芬,岳爱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张麦堆,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原告:李月芬,女,汉族,1955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爱茹,女,汉族,1957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宇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堆、李月芬诉被告岳爱茹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堆、李月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志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