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叶雪标与陈雪富、陈银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标,陈雪富,陈银香,陈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叶雪标(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04211334)。被告:陈雪富(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0318133X)。被告:陈银香(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505081321)。被告:陈雪英(曾用名陈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标与被告陈雪富、陈银香、陈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欢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