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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叶雪标与陈雪富、陈银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标,陈雪富,陈银香,陈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叶雪标(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04211334)。被告:陈雪富(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0318133X)。被告:陈银香(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505081321)。被告:陈雪英(曾用名陈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标与被告陈雪富、陈银香、陈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欢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