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中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中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增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昆山中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太路73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80377-7。法定代表人朱建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诚,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涛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增燕。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中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中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中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