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中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与资中县铁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07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资中县铁佛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贵州,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勋,资中县球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中县铁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斌,镇长。委托代理人姚卫东,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资中县铁佛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与被告资中县铁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被告资中县铁佛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