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翔诉被告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周翔,女,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邓赵伦,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建昌,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622号。法定代表人杨济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书,男,汉族,系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德玉,系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诉被告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翔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翔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周翔承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