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起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农垦社区B区二委51号。被告任某某,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齐铁公路段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苑社区19组解放10-6-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起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任大鹏的准确送达地址,同意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秋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