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供水协会诉被告李士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供水协会,李士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供水协会。负责人许久成,现住址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波,现住址前郭县。被告李士平,现住址前郭县,身份证号码222324197201013919。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供水协会与被告李士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供水协会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供水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金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