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威海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7805530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南海新区畅海路西、白云路北文国用(2011)第110×××、110×××、110×××、110×××、110×××号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确定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41703.38万元(详见威华地2014字第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委托山东龙头拍卖有限公司、威海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威海泽铭拍卖有限公司、威海市鑫林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上述财产。2014年12月9日由威海祥惠置业有限公司以41703.38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南海新区畅海路西、白云路北文国用(2×××)第11××××、11××××、11××××、11××××、11××××号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详见威华地2×××字第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威海祥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买受人威海祥惠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