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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韦凤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凤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凤梅,女。辩护人莫某明,律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诉字(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凤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凤梅及其辩护人莫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韦凤梅携带藏匿毒品的保温瓶等物品从广州来到深圳,前往福田区XX雅苑内的物流公司邮寄包裹。当日下午,韦凤梅先后在深圳市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拓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邮寄了保温瓶、衣物等物品到澳大利亚。拓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包裹的过程中发现两个保温瓶内胆与外壁夹层处藏有可疑物,遂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报警。侦查人员抵达现场后从两个保温瓶内胆与外壁夹层处查获16包毒品重497.2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当晚,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员工亦在韦凤梅邮寄的包裹中的保温瓶内发现毒品,遂报警,侦查人员抵达现场后从共查获32包毒品重500.1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27日,韦凤梅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中贸货运公司托运单、货物清单、货物交接单,寄件人信息,拓XX国际物流公司的商业发票,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甲、赖某乙、汪某、郑某、颜某、谢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凤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及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讯问录像。该院认为,被告人韦凤梅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运输毒品,行为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凤梅否认控罪,称自己是受外国男朋友IK的请求来深圳帮助邮寄包裹的,自己不知道包裹里面藏匿有毒品。其辩护人辩称虽然包裹系被告人韦凤梅邮寄,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所邮寄的物品中藏匿有毒品,被告人韦凤梅被黑人利用和蒙骗了。请求法庭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韦凤梅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韦凤梅为获取2000元钱的报酬,受一黑人男子安排,携带藏匿有甲基苯丙胺的保温瓶等物品,花800元的价格租下谢某的蓝牌车从广州来到深圳,前往福田区XX雅苑内的物流公司邮寄包裹。当日下午,韦凤梅先后在深圳市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拓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花费约1800元左右的邮资邮寄了内有保温瓶、衣服、塑料玩具等物品的包裹到澳大利亚。中贸货运公司工作人员觉得所邮寄物品的价值与邮费不成比例,在韦凤梅离开后对包裹进行检查时发现两个保温瓶内胆与外壁夹层处藏有可疑物,遂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报警。民警从两个保温瓶内胆与外壁夹层处查获16包用锡箔纸包裹的白色晶体,重497.2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当晚,拓XX货运公司员工亦在韦凤梅邮寄往澳大利亚的保温瓶内发现可疑物并报警,侦查人员抵达现场后从共查获32包用锡箔纸包裹的白色晶体,重500.1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27日,韦凤梅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凤梅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24日上午我黑人朋友IK用+23480XXXX0447号码给我打电话说其朋友要我帮忙邮寄玩具之类物品,说给我2000元好处费,我就同意了。次日上午11时IK朋友用1352062(IK之前使用号码)打我电话说在广州小北下塘西路XX山庄见面,到达XX山庄后见到JOHN,他提着两个黑色袋子到一面包车后尾箱,IK朋友给了我4900元(其中820元给了司机)和邮寄地址,后我和司机谢某、JOHN一起到深圳华强北拓XX物流公司邮寄这两包袋子,一个黑色袋子里面有书包两个,保温瓶两个,还有些衣物,寄到澳大利亚,运费为996元,寄完后拿了回执单,去了另外一家中贸物流公司邮寄另外一袋子,袋子里面也是两个保温瓶及一些衣物,当时邮递员要留我的名字,我没有留而是留的司机的身份证号码和我的手机号码1313660,也是寄往澳大利亚,然后交了807元拿了回执单离开物流公司,然后回到广州小北XX山庄把回执给了JOHN。用IK电话的黑人和JOHN都住在XX山庄。两个月前我和IK还有JOHN以及另一位黑人朋友也一起来拓XX物流邮寄货件,上一次邮寄了一个保温瓶及一些生活用品。我帮IK邮寄这些东西他每一单给我2000元,一共给了我4000元。IK给我的4900元,现在剩下500元。两次邮寄邮件前我都不清楚邮寄的是什么东西,也没有打开看,都是在邮递员检查邮件时才知道,我也没有碰过保温瓶。邮寄的这些物品加起来价值可能不超过500元,可能是我想钱想疯了才帮他们邮寄的。我实在不知道里面藏有毒品。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出其在拓XX及中贸物流公司所邮寄物品,辨认出照片中7号男子(谢某)是带她两次去华强北邮寄快递的司机。指认照片:指认出剩余的邮寄货款500元。2、证人谢某的证言,2014年4月25日之前认识的黑人朋友让我在广州小北下塘西路XX山庄拉一之前见过面的女乘客到深圳华强北物流公司寄货物。到了深圳后那女子拎了两个黑色袋子,去一家物流公司寄了一袋子货物,然后又去了另一家快递公司,因为她说东西重,我帮她把袋子提进去的,后来他让我把身份证号码留给快递公司我就留了,她留的自己的联系电话,邮寄的是衣物,保温瓶之类东西。她说寄东西有钱,寄完后我把她送回广州小北下塘西路XX山庄。我一共去深圳三次,第一次是今年3月17日与三名黑人和一名中国女子,第二次是2014年4月11日或12日,第三次是2014年4月25日和第一次来深圳的那名女子。第一次和第二次我都是在车上等,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第三次和那名女子一起去寄快递。辨认照片及笔录,卷二P48-51辨认出照片中7号女子是2014年4月25日和其一起到华强北邮寄货物的。3、证人赖某甲的证言,拓XX快递公司员工,证实:2014年4月25日我们公司收到一寄往澳大利亚可疑包裹,在一保温瓶内胆与外壁发现藏有毒品。该邮件是下午一女子用黑色塑料袋提进来的邮寄的。当时我就觉得很奇怪,这些邮寄的物品价值甚至还没有邮费高,我问对方怎么回事,那个女的告诉我说她这些东西是在儿童世界买的,是邮寄给朋友的儿子的。指认照片,指认该女子邮寄的快件商业发票。辨认照片及笔录,辨认出照片中2号女子(韦凤梅)是邮寄疑似毒品包裹的女子。4、证人赖某乙的证言,拓XX快递公司员工,证实我在隔壁中贸物流公司看到有寄往澳大利亚包裹中的保温瓶中藏有毒品,回来告诉我同事赖某甲,她说下午也有收到类似包裹,于是我们打开包裹检查,在包裹中的保温瓶夹层中也发现锡纸包裹的毒品,于是报警了。5、证人汪某的证言,中贸快递公司员工,证实:2014年4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一男一女到我公司邮递货件,女子提一大袋黑色胶袋说要寄东西去澳大利亚,打开胶袋里面有两件红色保温瓶还有一些衣物,对我们说鬼佬要求通过联邦寄往澳大利亚,后我们向她要身份证,她写了几个数字就说忘记尾数了要和她一起来的男子提供,她留下自己的姓名和电话,我当时问对方货物才保险130美金,运费都不止这个价钱了,货物这么便宜,为什么不在澳大利亚买,那个女的说鬼佬的二奶委托她来寄的,我又问那个女的在哪里上班,她想了很久回答说在福田,回答语气很认真。她们走后我们觉得保温瓶不对劲,把瓶胆拧开后发现里面有可疑物品,就报警了。该女子在邮寄过程中都没有正视监控镜头。指认照片,指认邮寄女子托运单、货物清单、个人信息、货物交接单。辨认照片及笔录辨认出照片中3号男子(谢某)是邮寄疑似毒品包裹的男司机;辨认出照片中9号女子(韦凤梅)是邮寄疑似毒品包裹的女子。6、证人郑某的证言,中贸快递公司员工,证实:2014年4月25日下午一男一女拿了一包物品要寄往澳大利亚,邮寄一些衣物及保温瓶,办好手续离开后,老板和老板娘在保温瓶夹层中发现毒品。后来拓XX物流公司也在类似包裹中发现保温瓶,保温瓶中也有毒品。7、证人颜某的证言,中贸快递公司员工,证实:2014年4月25日下午一男一女拿了一包物品要寄往澳大利亚,办手续的过程中他们都不是很自然,特别是女子,全程避开监控录像,邮寄方式选择较贵的联邦,留个人信息时身份证号码写了一半时突然说不记得了。他们邮寄了一些衣物及保温瓶,后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在保温瓶内胆与外胆壁夹层间发现毒品。8、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25日16时许,深圳市福田区XX雅苑IS03号深圳市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到一件他人邮寄到澳大利亚的包裹可疑,开箱检查后发现包裹内藏有有疑似毒品800克左右,遂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强北派出所报警。福田分局于4月26日立案的情况。9、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韦凤梅身上现金500元进行依法扣押;在拓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邮寄商业发票、邮寄物品保温瓶、玩具等生活用品以及保温瓶内藏有的16小袋毒品(重约497.24克)进行依法扣押;在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韦凤梅邮寄的生活物品、保温瓶、邮递单据等、以及保温瓶内藏有的16袋毒品(重约500.15克)进行扣押。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韦凤梅手机号码1313660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4月24日至25日韦凤梅1313660手机号码和002348032190447及1352062号码有过多次通话。之前也有较为频繁的通话记录。1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韦凤梅户籍住址为广西省……,在公安网系统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2、被告人韦凤梅入所体检表,证实:被告人韦凤梅送押看守所时身体,符合入所条件。13、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做出不批捕以及取保候审决定书。14、中贸货运公司托运单,货物清单、货物交接单、寄件人信息,拓XX国际物流公司的商业发票,证实:被告人韦凤梅使用身份证号码“36073319XXXXXXXX19(谢某)”及手机号码1313660(韦凤梅)在中贸货运公司寄邮件。15、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受案登记表中描述的发现疑似毒品800克左右,该称重是毒品毛重。2、民警接报案后将藏匿毒品的包裹带回华强北派出所,在报警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拆包提取并称重,全程录像。16、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4)2278号检验报告,证实:在深圳市拓XX物流公司邮寄物品中蓝色保温瓶内提取到八小包毒品,共计重量249.8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从62.6g/100g到74.6g/100g不等;在红色保温瓶内提取到十小包毒品,共计重量247.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从38.0g/100g到71.7g/100g不等。在深圳市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邮寄物中红色保温瓶内提取到八小包毒品,红色保温瓶内提取到八小包毒品,共计重量249.5克;蓝色保温瓶内提取到八小包毒品,共计重量250.65克。17、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的编号为“深公(福)刑勘(2014)050286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四中队于2014年4月25日20时15分至21时40分对福田区XX雅苑南座一楼的深圳市拓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16张。18、由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的编号为“深公(福)刑勘(2014)050279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四中队于2014年4月25日17时25分至19时1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20张。19、视听资料,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201办公室对邮寄包裹进行拆包检查及审讯录像视频监控。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凤梅无视国家法律,承租车辆将夹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保温瓶从广州运输到深圳并委托国际货运公司准备将这些毒品邮寄出境,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且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韦凤梅及其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所邮寄的物品中藏匿有毒品,被告人韦凤梅被他人利用和蒙骗,请求法庭宣告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其一,本案被告人韦凤梅包租车辆从广州来到深圳,花费高额邮资,仅仅是为了邮寄几个塑料保温瓶、儿童衣物以及塑料玩具等非常廉价的物品出境去澳大利亚,这种行为极为反常;其二,被告人韦凤梅就是简单的帮助他人邮寄一下物品,即可获得2000元钱的报酬,也让人不可思议;其三,被告人韦凤梅在邮寄过程中,有欺骗货运公司员工的行为,如谎称自己是在深圳工作,所邮寄物品是在深圳儿童世界购买等,也说明韦凤梅对于自己所邮寄物品主观上的认知,故被告人韦凤梅及其辩护人所称“主观上不知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韦凤梅在法庭上求情,称其系单亲母亲,家中还有二个小孩无人照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法庭可予以考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凤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二、本案所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赃款人民币500元及纸箱1个、黑塑料袋1个、玩具熊1个、豹子背包1个、女婴服饰1套、男婴服饰1套、口杯1个、鞋子2双、经典幼教玩具1套、书包2个、玩具车1辆、保温瓶2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正茂审 判 员  杨爱云代理审判员  何远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泽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