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大盼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24号原告:张大盼,男。委托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梅中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盼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盼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大盼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昌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