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美桂与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王美桂(曾用名王美贵),务工。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学校校长。原告王美桂诉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楫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怀军、人民陪审员冯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桂、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法定代表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美桂诉称:2014年3月13日,武穴市龙坪小学校长蔡友与他商定,由王美桂出资4万元用于下冯小学幼儿园前期改造,承诺改造工程由他承建。王美桂依协议交纳了4万元,事后,该工程没有承包给他,现要求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返还现金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美桂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3月13日蔡友出具加盖武穴市龙坪小学公章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武穴市龙坪小学收到王美桂款4万元。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辩称:1、学校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借款是蔡友个人行为。2、协议上盖了学校的公章,但该协议未经过学校领导班子讨论。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王美桂提交的证据虽为复印件,但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时任校长蔡友与王美桂协商,由王美桂提供资金4万元用于下冯小学幼儿园改造项目前期活动经费,下冯小学幼儿园改造工程由王美桂承包。蔡友向王美桂出具“今借到王美贵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借条一张,借条注明:经蔡友与王美贵两人协商,由王美贵提供肆万元用于下冯小学幼儿园改造项目前期活动经费,下冯小学承诺,下冯小学幼儿园改造工程必须由王美贵承包。该协议加盖了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公章。协议签订后,王美桂当天在下冯小学蔡友办公室向蔡友交付4万元现金。此后王美桂未能承建下冯小学幼儿园改造工程诉至本院,要求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返还现金4万元。本院认为:一、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时任校长蔡友与原告王美桂协议,下冯小学幼儿园改造工程由原告王美桂承包,并由原告王美桂提供资金4万元用于下冯小学幼儿园改造项目前期经费,该协议加盖了龙坪下冯小学公章。原告王美桂基于该协议且是在时任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校长蔡友办公室向蔡友交付现金4万元,这一系列行为使原告王美桂有充足理由相信该4万元是出借给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而非蔡友本人,故原告王美桂要求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返还现金4万元,予以支持;二、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辩解,借款是蔡友个人行为,且该协议未经过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蔡友当时是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校长,出具的借款协议加盖了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公章,应是其职务行为,该协议是否经过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是下冯小学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具有抗辩力,故对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美桂现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武穴市龙坪下冯小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按本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预交,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王怀军人民陪审员 冯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阮新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