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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岳池县三欣副食店与马昌芬、王朝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三欣副食店,马昌芬,王朝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经营者成明,男,生于1959年12月6日,汉族。被告马昌芬,女,生于1963年4月13日,汉族。被告王朝相,男,生于1958年10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与被告马昌芬、王朝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的经营者成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30元由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负担。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