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岳池县三欣副食店与马昌芬、王朝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三欣副食店,马昌芬,王朝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经营者成明,男,生于1959年12月6日,汉族。被告马昌芬,女,生于1963年4月13日,汉族。被告王朝相,男,生于1958年10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与被告马昌芬、王朝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的经营者成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30元由原告岳池县三欣副食店负担。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