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垦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倪正庆诉杨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正庆,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垦民初字第75号原告倪正庆,男,27岁。被告杨阳,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正庆与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正庆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杨阳已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正庆以被告杨阳已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倪正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努尔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