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城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生维与陈彦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生维,陈彦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孙生维。被告陈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生维与被告陈彦旗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孙生维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生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生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生维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