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生维与陈彦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生维,陈彦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孙生维。被告陈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生维与被告陈彦旗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孙生维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生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生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生维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