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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琴与应茂兴、应茂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琴,应茂兴,应茂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琴。委托代理人:贾立新,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茂兴。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应茂灿。上诉人袁琴为与被上诉人应茂兴、原审被告应茂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琴又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上诉人袁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