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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道文与被告于德安追索农机配件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文,于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第24号原告刘道文,男,汉族,工人。被告于德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文与被告于德安追索农机配件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于德安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海星信用社的存款,并用人民币2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道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刘道文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洪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