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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保宜与陈夫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保宜,陈夫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99号原告张保宜。被告陈夫记,成年。原告张保宜与被告陈夫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夫记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新大桥收费处旁边门市房。并提供王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夫记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新大桥收费处旁边门市房。二、查封王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