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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丁海涛、关小鹆与关小鹆、徐艳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涛,关小鹆,徐艳艳,叶春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430号原告丁海涛,居民。被告关小鹆,居民。被告徐艳艳,居民。被告叶春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涛与被告关小鹆、徐艳艳、叶春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