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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